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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310條第1項「普通誹謗罪」: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得處1年以


 


下有期徒刑。


 


在主觀上,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內容並非事實或欠缺根據,而該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,影響


 


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,且非基於善意。


 


在客觀上,行為人有“指摘”或“傳述”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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